民兵军事训练大纲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民兵军事训练的内容、时间和要求,依据《民兵工作条例》和军委有关规定,制定本大纲。
第二条 为本大纲是用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、基干民兵连(排)长和基干民兵中的各类分队,也适用于民兵专业技术兵训练中心。
第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指导原则:
训用一致。紧密结合民兵担负的任务,从实际需要出发,加强针对性训练,提高各类施训对象的军事素质和遂行任务的能力。
突出重点。根据上级要求,结合各地实际,明确重点施训对象和课题,加强工作指导,实施重点保障,确保训练落实。
分类施训。针对民兵担负的不同任务和素质差别,结合民兵编组和武器装备配备情况,提出不同训练要求,实行分类施训,提高训练效益。
严格规范。按照大纲的规定和规范化训练的要求,建立健全训练组织,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训练,严格要求。保持良好秩序,保证训练人员、时间、内容、质量的落实。
勤俭练兵。坚持勤俭节约,加强物资、经费和训练基地管理,自制、革新训练器材,发挥电教、模拟器材的作用,保障训练的基本需要。
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军事知识,掌握基本军事技能,培养顽强的战斗意志和优良的战斗作风,适应现代条件下战时参战之前和平时战备执勤的需要。通过训练,力求达到:
(一)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基干民兵连、排长,具备相应的军事近讷共和组织指挥能力,提高靠站本职工作的能力。
(二) 民兵应急分队,具备整体遂行作战任务和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。
(三)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中的高炮(机)、通信分队和防化营、舟桥团具备整体遂行任务的能力;其他依托民兵技术装备编组的专业技术分队人员,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,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;在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单位编组的专业分队(简称对口专业分队),具备使用本行业装备与技术遂行军事任务的能力。
(四) 民兵步兵分队人员,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,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。
(五)民兵哨所和重要目标守护分队,具备整体遂行执勤任务的能力。